(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1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中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工程部办公室,将被害人王某等放在办公室办公桌上的六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070元)盗走。2014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工业区南岗第二工业区大门口被抓获归案,涉案六台笔记本电脑均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晓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婷尹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