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辉诉张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张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18号原告李辉。被告张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张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任耀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