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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辉诉张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张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18号原告李辉。被告张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张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任耀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