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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张标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张标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858号原告:陈晓燕,女,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阜铭,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标,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案由:同居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燕与被告张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燕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燕撤回对被告张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晓燕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