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民终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安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民终字第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XX,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安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XX又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XX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解决该纠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安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玉代理审判员 熊 疆代理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宇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