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52号原告:郑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克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