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金英与黄宇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50号原告:刘金英,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029。被告:黄宇琪,女,澳门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澳门身份证号码×××3(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英诉被告黄宇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宇琪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233号(云山诗意花园)×××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万元为限,并已提供原告刘金英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香洲支行账号80×××68的定期存款人民币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宇琪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233号(云山诗意花园)×××房产(权证号01××28),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二、冻结原告刘金英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香洲支行账号80×××68的定期存款人民币2万元。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莫宇兴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潇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