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居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磨沟村民委员会诉四川玖鼎牧业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四川玖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住址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指挥,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四川玖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8社。法定代表人代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玖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杨和明人民陪审员 唐坤童人民陪审员 杨 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