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俊方与苏庆申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俊方,苏庆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0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方,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国柱,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庆申,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俊方因与被上诉人苏庆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7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俊方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俊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俊方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周俊方负担265元(于本裁定生效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周俊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