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申字第04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郭大成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大成,郭云章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申字第047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大成,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云章,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郭大成因与被申请人郭云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大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拒绝赡养申请人,其是原231号院的产权人,对涉案的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二区23号楼3单元902号房屋(以下简称902号房屋)享有用益物权之收益权;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重新审理本案等。被申请人郭云章提交意见称:其对涉案的902号房屋享有所有权,有(2004)一中民终字第5181号判决书为证,该房屋已出售,申请人主张对该房屋享有用益物权之收益权无理,请求法院维持原判等。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902号房屋曾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郭大成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且该房屋现已出售他人。郭大成在本案中以郭云章拒绝对其赡养,不给其安排住房,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使用权为由,要求确认对902号房屋享有用益物权之收益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郭大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大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审 判 员 谭平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