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阜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艳与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阜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李艳。系阜城县恒兴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国友。被告: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富昌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闫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宾。原告李艳与被告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李艳租赁费、租赁物损坏赔偿金、违约金等共计852568.58元人民币,被告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庭给付原告李艳745000元人民币,双方即清结。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