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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莫登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2802号罪犯莫登云,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高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登云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莫登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莫登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登云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登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登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