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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金发与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发,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13-1号原告:陈金发(英文名Tankimwhatt),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新加坡国籍,普通护照证件号码S1211384F。被告: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7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5099-5。法定代表人:徐瓯,该公司副总裁。被告: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1620156-1。法定代表人:祝义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发与被告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78号,且本案租赁房屋坐落于屯溪区机场大道龙井78-A号527,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征代理审判员 陈 虹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