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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云南福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戚春斌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福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戚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福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戚春斌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福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2日作出的(2012)五法黑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福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戚春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5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邢仕林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