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XA与王X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A,王X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民初字第530号原告王XA,女,生于1985年3月5日,汉族,沁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克旺,晋城市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B,男,生于1978年12月10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孔丰,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XA与被告王X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A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克旺和被告王XB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孔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和被告结婚后带去与前夫所生女儿栗XX。2010年农历2月5日生育女儿王XC。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12年5月原告生病后,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只好外出自谋生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也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010年村里旧房改造,按人口、土地、旧房条件分得新房一套,原告与女儿应得分额属原告所有,原告父亲出资5万元应归原告所得。原告女儿栗XX、王XC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XB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的问题,更不存在有病不给看的问题。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原告坚决离婚,应当给被告赔偿,在分割财产时原告应少分或不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A与被告王XB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9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结婚时带去与前夫所生女儿栗XX,栗XX生于2004年5月21日,现随原告生活,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小学上学。原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C,现年4周岁,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有手扶拖拉机1辆、110型弯梁摩托车1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父亲王XD随原被告共同生活。王XD于2013年12月30日在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中不慎受伤身亡,原告作为王XD唯一继承人获赔57万元。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对以原告名义在阳城县信用联社北城分社的59217.61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1年,被告王XB与父母全家根据本村政策由原村迁至町店村,其家庭原有房屋折抵新房部分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出走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原被告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栗XX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王XC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以原告名义在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城分社的存款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予分割。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因搬迁所得新居房屋的主张,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XA和被告王XB离婚。二、女儿栗XX随原告王XA生活,婚生女王XC随被告王XB生活,原告王XA支付抚养费42000元。三、婚后共同财产手扶拖拉机归被告王XB所有,110型弯梁摩托车归原告王XA所有。在阳城县信用合作联社北城分社的存款59217.61元及利息原被告各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00元,由原告王XA负担150元,被告王XB负担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谭胜审 判 员 范雷胜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芬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