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刑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胡日查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日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1148号罪犯胡日查,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2)阿鲁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日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未缴纳)。其同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赤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胡日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日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89.8分。自2013年01月至2014年2月期间,该犯在从事小型变压器���产的绕线劳动中,共创产值9827.30元,获奖金545.50元,获考核分184.53分,记功三次。本院认为,罪犯胡日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日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高海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