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何德红、陈绘霞与项根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红,陈绘霞,项根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何德红。委托代理人:金承东,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绘霞。被告:项根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红、陈绘霞与被告项根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德红、陈绘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