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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商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均夫、汪运华与王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夫,汪运华,王均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商初字第356-1号原告:王均夫,居民。原告:汪运华,居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均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夫、汪运华与被告王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均夫、汪运华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人王均夫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财产担保人王均夫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