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执民字第28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莫云凤与魏加毅、孙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江执民字第2824-1号申请执行人莫云凤。被执行人魏加毅。被执行人孙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云凤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巍加毅、孙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巍加毅、孙琴于2013年10月14日前缴纳欠款人民币2533480元,执行费277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巍加毅、孙琴所有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幢40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长庆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庆柱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3)杭江执民字第2824-1号申请执行人莫云凤,女,1967年4���2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黄家村2组45号,身份证号码:330125196704270428。被执行人魏加毅,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永昌镇乐和村魏家37号,身份证号码:330183198401161614。被执行人孙琴,女,1985年3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村村六区122号,身份证号码:33010419850331414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云凤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巍加毅、孙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巍加毅、孙琴于2013年10月14日前缴纳欠款人民币2533480元,执行费277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巍加毅、孙琴所有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幢40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