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贾某,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贾某领回其子赵春然抚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贾某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贾某一直未到庭。经研究决定,本院于2014年6月28日依法将赵春然交由其外祖父贾锁堂照顾。2014年8月10日,在公证员的公证下,被执行人贾某父亲贾锁堂亲自将孩子赵春然交由其女儿贾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奔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