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康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望明与周述平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望明,周述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康初字第173号原告周望明,男,汉族,1955年9月20日出生,住×××。被告周述平,男,汉族,47岁,住×××××。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周望明与被告周述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催告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周望明提出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