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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张春权申请赵长宝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权,赵长宝,刘波,王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权,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长宝,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波,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恒,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0)阿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春权申请执行赵长宝、刘波、王玉恒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现已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执字第3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向晨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修宏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