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永科与宜兴圣景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科,宜兴圣景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周永科。被告宜兴圣景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横山水库北侧。法定代表人孙丽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永科与宜兴圣景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景茶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永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周永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永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周永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