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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下陆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胡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阳,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胡阳。被执行人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庆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阳与被执行人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鄂下陆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阳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调解书中第一项确定被执行人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应当为申请执行人胡阳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因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开发神牛06型住宅楼存在超面积建设的行为,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已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正在进行行政审查。故申请执行人胡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执行请求暂存在执行不能的法律情形。另本案调解书的第二、三项确定违约金被执行人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下陆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产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结,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助理审判员  余志海助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