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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梅敏与林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敏,林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27-3号申请执行人:梅敏。被执行人:林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林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旻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旻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旻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