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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明义,辛海升,辛兆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明义,居民。被执行人辛海升,居民。被执行人辛兆堂,居民。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安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13)安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安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翁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