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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复云与白国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复云,白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李复云,女。被执行人白国军,男。本院在执行李复云与白国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玉 泉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