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商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石家庄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商初字第313-2号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钱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祥,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开发区昌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根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5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827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