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行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桐行审字第64号申请人桐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夏觉民。委托代理人吕慧勤,委托代理人杨陆军,被申请人徐涛,2014年2月25日申请人作出了(2014)桐人口计生征字第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2月25日申请人作出的(2014)桐人口计生征字第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桐人口计生征字第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代理审判员 唐雪平人民陪审员 范 嫣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