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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黄志荣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248号罪犯黄志荣,男,1984年9月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志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