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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昆明缘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缘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缘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马永清。被执行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亮。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昆明缘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施工电梯租金人民币68421.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1元,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合计人民币706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已交清执行款项,并退还申请人昆明缘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树荣审 判 员  罗梅佳代理审判员  唐安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史梦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