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伟高与长沙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高,长沙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李伟高,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828号。法定代表人张宗翰。被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封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高诉被告长沙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高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