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伟高与长沙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高,长沙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李伟高,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828号。法定代表人张宗翰。被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封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高诉被告长沙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高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