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龙、姜莉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新龙。被执行人姜莉莉。被执行人李新刚。被执行人刘正霞。被执行人诸城市众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高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义,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祚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诸城硕龙养貂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祚忠,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新龙、姜莉莉、李新刚、刘正霞、诸城市众成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高升电子有限公司、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诸城硕龙养貂专业合作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