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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窦威与方玉龙、窦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威,方玉龙,窦艳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窦威。委托代理人初洪军,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玉龙。被告窦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威与被告方玉龙、窦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00元,退回原告38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