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非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与李国庆行政补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红法非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南二段。法定代表人:姜俐欣,区长。委托代理人曹学武,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国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国庆,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曼东,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4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4)16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4)16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国兴审 判 员 白英林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