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池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国庆与被申请人宋天啓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国庆,男,汉族,住安徽省贵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天啓,男,汉族,个私业主,住安徽省石台县。再审申请人黄国庆因与被申请人宋天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池民一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国庆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宋天啓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黄国庆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宋天啓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给黄国庆的1135万元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黄国庆所称宋天啓于2013年4月7日归还的5万元系1135万元的利息与常理不符,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宋天啓归还黄国庆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1.7万元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国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国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国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龙伟代理审判员 杜 辉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