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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耿兴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兴礼,即墨市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耿兴礼。被执行人即墨市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小商品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8755181-7。被执行人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兴礼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李刚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即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