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83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5日02时21分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谢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1.0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粤B×××××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谢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凭条以及司法��定检验报告书,查获录像光盘,被告人谢某的主体身份材料,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危险驾驶,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涛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