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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大成,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馥蔓,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7月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雪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