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大成,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馥蔓,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7月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雪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