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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季宏海与孙有德、刘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宏海,孙有德,刘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季宏海,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孙有德,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刘华英,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季宏海与孙有德、刘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4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