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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敬坝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跃武、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原、被告1992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前期夫妻感情一般,近几年被告疑心病重,总是怀疑原告在外有女人,双方因此争吵不断,自2013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调和。诉请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辩称:原告是个吃喝嫖赌样样都干的人,在外面做生意,也搞不到钱到家,双方结婚以后经常发生争吵、斗殴。由于原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双方于2013年开始分开生活,并于同年5月一起到怀宁县民政局准备办理离婚手续,因材料不全,没有办好。现本人同意离婚,但原告要把房子给本人,或者付本人20万元钱。经审理查明:1990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2月24日双方到原怀宁县平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4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为现役军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斗殴,近几年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更是争吵不断,夫妻之间矛盾不断加深,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于2013年元月开始分居生活,并曾于同年5月到怀宁县民政局准备办理离婚登记,因手续不全,未果。另查明: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双方于1999年在怀宁县平山镇大段村阳埠组建两下两上楼房一栋、平房四间,并添置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壁挂式空调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二十余年,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几年双方矛盾不断加剧并分居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婚后添置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栋,楼上两间归原告所有(含楼梯)、楼下两间归被告所有,平房四间,原、被告各分得两间(东边归原告、西边归被告),摩托车一辆、壁挂式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