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大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郜振海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刘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振海,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刘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大民初字第97号原告郜振海,男,1954年9月2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刘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荣海,村主任。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郜振海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刘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万冬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