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1、2、3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55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张某某1,男。被告:张某某2,女。被告:张某某3,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