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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1、2、3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55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张某某1,男。被告:张某某2,女。被告:张某某3,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