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羊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羊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被告苗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原告李伯花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伯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伯花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伯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伯花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孙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