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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羊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羊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被告苗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原告李伯花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伯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伯花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伯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伯花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孙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