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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3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88-1号申请执行人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3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确定原夫妻共有陕AN2X**捷达牌小轿车归申请执行人成某所有,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嗣后本院依法强制将夫妻共有陕AN2X**捷达牌小轿过户至成某名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38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