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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室,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李某某室。被告丁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