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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2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肖博宇与刘海文、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博宇,刘海文,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2515号原告肖博宇。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文。被告杨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博宇诉被告刘海文、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博宇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博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博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肖博宇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