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冠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杜某,女,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吕某,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杜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年××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在冠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4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杜佳兴。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二人性格不合,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尽家庭责任与义务,尤其被告有酗酒恶习,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为此,原、被告之间经常生气吵架,而被告且屡教不改,原、被告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自2014年春节原、被告分居至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吕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4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杜佳兴,现跟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举证材料,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孩子,应当认为双方互有了解并产生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二人理应本着对双方、家庭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共同珍惜这份感情,而不应轻言离婚。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当给其一个机会以修复增强双方的感情。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家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