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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立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宝明与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宝明,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立保字第68-1号申请人宋宝明。被申请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运军。申请人宋宝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宝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