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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襄阳拓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4-2号襄阳拓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柿铺街13号。法定代表人游东,襄阳拓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成都红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45商鼎国际四楼1-1-405号。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4-1号保全裁定,现因襄阳拓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成都红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成都红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000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游静的鄂F8TB**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