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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茹林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13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南沙埠庄蛟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茹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445671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月6日,到期日2014年7月6日,出票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椒江吉昌纺织原料经营部,付款人中国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