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茹林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13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南沙埠庄蛟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茹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445671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月6日,到期日2014年7月6日,出票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椒江吉昌纺织原料经营部,付款人中国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林华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